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府办发〔2017〕20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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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庆县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子营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
《余庆县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
余庆县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
根据《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7年度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指导方案的通知》(黔卫计办发〔2017〕17号)、《遵义市合医办关于调整遵义市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遵市合医办发〔2017〕3号)和《遵义市卫计委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关于印发遵义市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医疗保险赔付方案的通知》(遵市卫计发〔2017〕4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以自愿参加为原则,凭户口簿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时限为上年度参合缴费,下年度受益,受益期限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农合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以住院补偿为主、门诊统筹为辅”原则,科学引导病人流向,合理利用基层卫生资源,努力提高参合人员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条 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人员医疗费用的补偿,主要指参合人员因病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诊疗中发生的医药费用。
第三条 基金分配
全县参合人员缴纳的参合资金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与往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管理。
(一)门诊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占基金总额的20%,用于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门诊和乡(镇)、村两级一般诊疗费、普通门诊费用补偿。
(二)住院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占基金总额的70%,用于普通住院和正常住院分娩医药费用补偿。
(三)大病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占基金总额的10%,用于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病种范围和大病医疗保险救治费用补偿。
第四条 补偿模式
从2017年10月1日起,全县实行“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大病保险+贫困医疗救助(扶助)”补偿模式,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贫困医疗救助和医疗扶助“一站式”服务机制。往年仍有结余的家庭账户继续使用,直到用完为止。
第五条 补偿范围
(一)门诊补偿限于慢性病、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和县内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药费、一般诊疗费等。
(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药费、治疗费、护理费、床位费、手术费、输氧费、检查费、常规化验费及生化检验费。
(三)药品范围限制:乡(镇)、村两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贵州省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2013年版)》;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可以合并执行《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15版)》、《贵州省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2013年版)》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四)项目收费标准:乡镇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遵市价费〔2003〕133号、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黔价费〔2003〕127号文件和有关收费许可政策文件规定。住院期间可报销范围内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按《贵州省卫计委办公室关于规范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医用材料使用及费用支付管理的通知》(黔卫计办发〔2014〕87号)和《贵州省卫计委办公室关于调整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医用材料使用及费用支付的通知》(黔卫计办发〔2016〕12号)执行。
(五)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不得重复参加、重复享受待遇,一律凭发票原件办理其中一种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偿报销。未享受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不得享受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赔付待遇。自行购买其他商业保险的参合患者,因自然生病(意外伤害除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凭发票复印件(加盖发票原件收存单位公章)和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清单,对赔付后剩余部分医疗费用可申请新农合补偿及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赔付。
第六条 补偿标准
(一)门诊统筹补偿
1.普通门诊统筹补偿
(1)普通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年度补偿个人封顶线为120元,家庭参合成员可以共享,达到封顶线后门诊就诊费用全额自付(享受门诊统筹补偿时应先使用原家庭账户结余资金,原家庭账户结余资金使用完后再进入门诊统筹补偿)。县内乡(镇)级、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70%,健康扶贫对象在此基础上提高5%。
(2)为推行中医药服务,乡镇级门诊期间使用中药饮片治疗的,对中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3)对肺结核患者在归口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余庆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的,按《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余庆县肺结核按单病种付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卫计发〔2015〕122号)要求执行。对耐多药性肺结核患者在享受国家免费药品输液治疗时,患者需把药品带回所在镇、村医疗机构输液治疗的,按13元/天一般诊疗费补偿到相应医疗机构;疗程结束后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辖区乡镇卫生院审核签署意见后,附原诊疗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书、治疗单,报县合医办审核支付。对肺结核患者在余庆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过程中产生的药物副作用按《遵义市卫计委关于将肺结核门诊治疗过程中的药物性肝肾损害纳入新农合补偿的通知》(遵市卫计发〔2017〕27号)执行。提供门诊病历、处方、检验检测报告在县人民医院门诊直接报销,报销比例为药品实际支付费用的80%。
(4)门诊CT、彩超、核磁共振三种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的费用按50%比例报销(显像药品、报告单、胶片等材料费不列入报销)。
2.慢性病门诊补偿
(1)高血压Ⅱ期、甲亢、甲减、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萎缩性胃炎、消化性溃疡、慢性胆囊炎、溃疡性结肠炎、慢性鼻窦炎等10种慢性病,每种病每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元。
(2)脑梗塞后遗症、脑溢血后遗症、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慢性心包炎、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类风湿性关节炎、风湿性关节炎、骨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等10种慢性病,每种病每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元。
(3)冠心病、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肺源性心脏病、慢性活动性肝炎、肝豆状核变性、肝硬化(肝腹水)、慢性淋巴细胞性甲状腺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癫痫等10种慢性病,每种病每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以上30种慢性病患者在公立医疗机构门诊产生的与审批疾病治疗相关的药费(不含县外医疗机构中药饮片处方),按50%比例补偿(甲亢病的激素测定纳入补偿范围)。凡在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药店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补偿。
申报慢性病需凭具有诊断条件的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与申报疾病相关的6个月内诊断依据(包括病历、检查、化验报告书、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等)、慢性病审批表、1张1寸免冠卡片照、合作医疗磁卡到县合管办申请办理。符合条件的经审批办理后需次月生效方可享受补偿政策。
3.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
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严重精神障碍、重症肌无力、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9种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用药、生化检验费,报销比例为实际发生费用的60%,不设报销封顶线。特殊病种在药店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补偿。
(二)住院统筹补偿
1.起付线设定及补偿比例。住院实行起付线制度,起付线金额不列入报销范围,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偿封顶线为20万元。
2017年参合居民住院补偿比例
定点医疗机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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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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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补偿费用补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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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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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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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乡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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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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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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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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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妇幼保健院
余庆子营医院
余庆东方丽人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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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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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县内县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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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75
|
县外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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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类
|
500
|
可报销医疗费用大于500元小于5000元
|
55
|
经
转
诊
|
可报销医疗费用大于5000元
|
65
|
Ⅱ类
|
1000
|
可报销医疗费用大于1000元小于5000元
|
55
|
可报销医疗费用大于5000元
|
65
|
Ⅲ类
|
1200
|
可报销医疗费用大于1200元小于5000元
|
55
|
可报销医疗费用大于5000元
|
65
|
Ⅰ类、Ⅱ类、Ⅲ类
|
0
|
可报销医疗费用小于5000元
|
60
|
健康
扶贫
对象
|
可报销医疗费用大于5000元
|
70
|
Ⅰ类
|
1500
|
1500元<医疗费用
|
30
|
未经
转诊
|
所有
参合
对象
|
Ⅱ类、Ⅲ类
|
2000
|
可报销医疗费用大于2000元
|
30
|
注:Ⅰ类指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类别中Ⅰ类医院及本县外遵义市内二级(含二级)以下公立医院;
Ⅱ类指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类别中Ⅱ类医院及本县外遵义市内非公立医院、遵义市外贵州省内二级(含二级)以下公立医院;
Ⅲ类指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类别中Ⅲ类医院及遵义市外非公立医院及省外其他医院;
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类别名单见附件1。
分段式补偿的计算方法是先按小于5000元可报销医药费用的补偿比例计算后,再按大于5000元可报销医药费用的补偿比例进行计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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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鼓励开展中医药服务,住院期间使用中药汤剂的,对中药汤剂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同时将中医特色诊疗项目纳入报销范围(附件2)。
3.为更好地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将残疾人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报销,按同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补偿(附件3)。
4.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在归口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余庆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按《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余庆县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卫计发〔2017〕77号)要求执行。
(三)重大疾病住院统筹补偿
参合儿童两病(先心病、白血病)、恶性肿瘤(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等其他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疾病病种纳入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范围,在省级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规范管理治疗的按照省级规定的重大疾病保障政策补偿。上述重大疾病患者未在省级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规范管理治疗,在其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医疗费用总额的70%补偿。已纳入省、市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按省、市相关规定执行。以上病种均不能再享受其他新农合优惠政策。
(四)大病保险
补偿对象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保障期限内的人员。符合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当年出生而未缴费的婴幼儿,凭参合母(或父)亲的身份享受大病保障政策。如遇政策调整,按省、市调整后政策执行。
2017年参合农村居民大病报销比例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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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累计住院自付
费用中的合规费用
|
大病保险赔付合规医疗费用比例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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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转诊
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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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以上至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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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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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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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以上至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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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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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扶贫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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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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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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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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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健康扶贫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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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转诊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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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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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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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8000元以上不含8000元;6万元以上不含6万元。
(五)其他补偿项目
1.门诊体外冲击波碎石治疗,按70%比例进行补偿,年度最高补偿限额800元/人。
2.门诊骨伤手术按同级住院统筹报销比例给予补偿。
3.鼓励住院分娩,实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定额包干补偿,乡镇级及县外(县内民营医疗机构按乡镇级执行)1000元/人、县妇幼保健院1100元/人、县人民医院1200元/人。
4.参合精神障碍患者在余庆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的,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专题会议纪要》(余府专议〔2008〕62号)精神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5.对被狂犬等动物咬伤后预防接种狂犬疫苗的,在无他方责任情况下实行150元/人次定额补偿,其余费用患者自付。
6.残疾人新安装假肢和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实行限额补偿,不足限额按实际费用的70%比例补偿。每具大腿义肢每年最高限额补偿1700元,每具小腿义肢每年最高限额补偿800元;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每年最高限额补偿3500元。
7.县内开展的甲状腺功能低下症和苯丙酮尿症两项新生儿疾病筛查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全额报销。
8.对出生时错过参合缴费时限(3月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必须参合才享受报销)的新生儿患者,出生当年(以出院发票时间为准)因病住院产生的医药费用可凭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身份证、农合卡,以参合父(母)亲的身份享受新农合补偿。
9.纳入国家重点康复工程项目的白内障复明手术患者,仅对自付费用进行补偿,不设起付线,按县级报销比例补偿。
10.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第七条 意外伤害补偿
参合农民在日常生活和劳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产生的医药费用,能够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则纳入相应补偿范围,需附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对于不能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各医疗机构在接诊意外伤害患者时,按照首诊负责制要求,要详细询问掌握患者受伤害原因,并做好首诊记录,并要求患者逐级完善意外伤害调查表。意外伤害调查表须由患者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乡镇合医办逐级调查核实认定和公示一周,并建好调查记录台帐。
第八条 转诊转院
(一)参合居民在县域内医疗机构就医的,转诊转院手续由转诊医疗机构直接办理,按“双向转诊”的原则执行。即乡镇转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起付线补差额部分(200元)、乡镇转县妇幼保健站,起付线补差额部分(100元);县级转乡镇,免起付线。
(二)确因病情须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在入院后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诊转院手续在余庆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直接办理。患者执转诊同意单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报。因“急诊”在市级或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凭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证明材料、合医卡及有效证件到县合医办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外出务工或长期居住异地参合人员在异地就医的需落实备案登记制度,以电话形式向县合医办登记备案(0851-24622746),未及时电话备案的,需提供当地村(社区)委会出具外出务工或长期居住异地的证明材料,经乡镇合管办审核同意后到县合医办直接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未办理转诊同意单或超过出院时间补办的,住院补偿标准一律按未经转诊审核补偿。
(三)跨省异地就医的按黔卫计发〔2016〕66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不予补偿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取暖(降温)费、电视费、电话费、损坏公物赔偿费、生活服务费等。
2.挂号费、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费、诊断建议书费等。
3.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上门服务费、门诊煎药费、中药加工费、医疗废弃物处置费等。
4.住院期间的陪护费、护工费、理发费、洗澡费、手术病人安全保险费和本人要求享受的特殊病房、特殊护理费、一次性手术衣、一次性床单用具。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各种非功能性、非治疗性美容、整容、矫形等项目的手术、治疗处置费用,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验光配镜、装配义眼、厚唇变薄唇、唇裂修补术后整形术、矫治口吃、斜视、“O”形腿、视力矫正、洁齿、镶牙、色斑牙、牙正畸、假牙、正颌、隆鼻、鼻畸形矫正、酒窝再造、除皱、脱毛、隆乳、脂肪抽吸、变性、雀斑、粉刺、座疮、疤痕、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脱痣、穿耳、平疣、包皮过长、包茎、副乳、多指畸形多指切除术、按摩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等项目的一切费用。
3.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围产期保健外)等项目。
4.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营养咨询、健康咨询、疾病咨询);医疗鉴定(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伤残鉴定、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暗示疗法与诱导疗法(不含精神病、癔病)等项目费用。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微电极导向立体定向治疗术大型医疗仪器、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假肢(残疾人新装除外)、助听器(7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除外)、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畸形鞋垫、矫形鞋、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盖、人工肛袋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和用品的费用。
4.物价部门规定的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人类器官源或组织源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等。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的矫形术;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磁牙等诊疗项目。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精神病治疗除外)、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治疗项目。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精神病人除外)、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心理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营养疗法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不育(孕)症(包括试管婴儿、人工受精)、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因受雇受请生产劳动经营活动受伤、因公受伤、医疗事故、职业病、工伤、打架斗殴、犯罪行为、酗酒闹事、他杀、他伤、吸毒、服毒、戒毒、自杀(精神病人除外)、自残(精神病人除外)等发生的检查、诊断和治疗项目。
4.性病(艾滋病除外)、血液(血本可列入报销范围),与输血有关的血液调剂费、储血费、送血费。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非医学指征引产、人工流产术、上环、取环、结扎手术、输卵管再通术、计划生育后遗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发生的费用。
6.自请医生、零售药店购药(包括指名索要药品)。
7.驾驶、乘坐电动车、机动车辆(二轮摩托及以上机动车辆)导致的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责任人承担医疗费用的。
9.在国外、港澳台等地区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10.不遵医嘱拒不出院、挂床住院发生或冒名顶替住院等产生医疗费用。
11.医疗收费中项目不明的其他费用。
12.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
13.物理治疗及康复检查、治疗项目(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9项医疗康复项目残疾人除外)。
14、患者就医住院发票原件丢失,由就诊医疗机构提供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不予补偿。
第十条 补偿程序
(一)门诊费用补偿程序
1.乡镇、村级补偿。参合患者在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由信息系统直接审核补偿。补偿资金由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结算时由乡镇合管办、卫生院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递交县合管办审核无误后给予拨付。
2.慢性病补偿。慢性病患者持新农合慢性病证及新农合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采取“当场补偿、即时结报”,然后各定点医疗机构凭发票、复式处方、慢性病证复印件、报销结算单每月到县合管办复核、结算;县外就诊凭复式处方、门诊发票、新农合卡、新农合慢性病证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当月到所辖乡镇医疗机构审核报销。
3.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补偿。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实施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凭门诊发票、检查结果报告单“当场补偿、即时结报”。各定点医疗机构凭门诊发票、相关检查结果报告单、补偿结算单每月到县合管办复核、结算;在县外就诊检查的补偿需提供门诊发票、检查结果报告单到所辖乡镇卫生院审核补偿。
4.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补偿。治疗、用药、生化检验费报销凭门诊发票、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疾病证明书、费用清单(报告单)、合作医疗卡及个人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医疗机构审核补偿。
(二)住院费用补偿程序
1.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结算时由微机信息系统直接审核补偿。补偿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定期经县合管办审核后,予以支付。病案、病历必须专柜单独存放,并注明新农合字样。若患者出院时需住院发票的,由医疗机构提供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证件专用章交患者。
2.县境外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未能现场补偿的凭住院发票原件、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费用清单、转诊同意单、农村合作医疗卡及个人有效证件交到所属乡镇医疗机构审核补偿。
第十一条 补偿时限
参合患者不能实现即时结报(结算)补偿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由个人先垫付后,于出院后一年内(以出院时间为准)凭有关资料向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补偿,逾期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惩处
对实施新农合工作中工作不力、资金管理混乱的行为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贪污、挪用新农合资金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参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一,除向其追回已报销的医疗费用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将本人《余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转借他人就诊的;
2.虚开医药费收据、伪造医疗文书、套(骗)取新农合资金的;
3.不遵守新农合政策规定,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助而无理取闹的;
4.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5.利用新农合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6.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行为的。
(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将取消其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新农合处方权,并对其做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对新农合工作服务不到位,影响新农合工作正常进行的;
2.不严格执行新农合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国家物价政策的;
3.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出入院标准的;
4.不严格执行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虚开发票,伪造发票、病历、处方、费用清单等,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
5.医务人员不验证、不登记诊治补助费用,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6.违反新农合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假处方的;
7.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造假,将基本药品换成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8.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
(三)新农合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其追回违规新农合基金补助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审核错误造成基金损失的;
2.审核医疗费用补助时徇私舞弊,损公肥私,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
3.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受贿索贿,谋取私利的;
4.贪污、挪用新农合基金的;
5.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三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收费价格,以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余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及相关补充文件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2.中医特色诊疗项目
3.基本医疗保障康复项目
附件1
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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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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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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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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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
补偿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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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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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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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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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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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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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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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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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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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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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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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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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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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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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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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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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甲等中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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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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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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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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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甲等中西医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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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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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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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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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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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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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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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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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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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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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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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肿瘤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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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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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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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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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四十四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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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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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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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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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航天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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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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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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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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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医科大学附属白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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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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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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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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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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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甲等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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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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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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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骨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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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甲等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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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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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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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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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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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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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利美康外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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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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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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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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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职业病防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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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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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武警贵州总队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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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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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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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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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航贵阳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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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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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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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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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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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爱尔眼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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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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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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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贵州中医肝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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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二级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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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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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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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医科大学附属乌当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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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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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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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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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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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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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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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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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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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华夏骨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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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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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二级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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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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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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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百灵糖尿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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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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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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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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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第六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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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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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甲等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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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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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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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白志祥骨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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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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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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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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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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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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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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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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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第二人民医院
(遵义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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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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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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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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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第三人民医院
(遵义市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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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乙等中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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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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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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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第四人民医院
(遵义市传染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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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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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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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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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第五人民医院
(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
|
三级综合
|
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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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医特色治疗项目
序号
|
名 称
|
序号
|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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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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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手法整复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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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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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外固定架固定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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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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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橇拨复位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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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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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夹板外固定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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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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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经皮钳夹复位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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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关节错缝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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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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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闭合复位经皮穿刺(钉)内固定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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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麻醉下腰椎间盘突出症大手法疗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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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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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节脱位手法整复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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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外固定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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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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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涂擦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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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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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节粘连传统松解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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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中药熏洗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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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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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敷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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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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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熏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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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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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封包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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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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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中药蒸汽浴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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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温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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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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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微针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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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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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针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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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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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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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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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点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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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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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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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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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皮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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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耳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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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梅花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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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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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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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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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针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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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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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血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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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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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刺运动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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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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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位贴敷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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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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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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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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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络穴位测评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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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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穴位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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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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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物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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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子午流注开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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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拨罐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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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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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游走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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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灯火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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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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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椎病推拿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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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药物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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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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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球肘推拿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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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落枕推拿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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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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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椎间盘突出推拿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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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肩周炎推拿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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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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膝关节骨性关节炎推拿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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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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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腰扭伤推拿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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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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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捏脊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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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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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科疾病推拿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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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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刮痧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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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其他疾病推拿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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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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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特殊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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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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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针刀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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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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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硬膏热贴敷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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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障康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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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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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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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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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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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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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肌力、关节活动度和平衡功能障碍的患者,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每日支付不超过2次(包括项目合并计算)。与偏瘫、脑瘫或截瘫肢体综合训练同时使用时只支付其中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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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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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瘫肢体
综合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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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与运动疗法同时使用时只支付其中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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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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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瘫肢体
综合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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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儿童。3岁以前,每年支付不超过6个月;3岁以后,每年支付不超过3个月;支付总年限不超过5年。与运动疗法使用时只支付其中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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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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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瘫肢体
综合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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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与运动疗法同时使用时只支付其中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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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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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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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生活、工作能力障碍。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每日支付不超过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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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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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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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认知知觉功能障碍。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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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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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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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中、重度语言障碍。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每日支付不超过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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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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吞咽功能
障碍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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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中、重度功能障碍。限三级医院康复科或康复专科医院使用。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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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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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
能力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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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本目录所列康复项目在具体实施中涉及的日常生活能力评定。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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